对于受理建筑业公司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
建市资函摆2014闭155号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,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,有关中央公司:
按照《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印发< 建筑业公司资质标准>的通知》(建市摆2014闭159号)规定,自2015年1月1日起,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、有关中央公司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《建筑业公司资质等级标准》(建建摆2001闭82号)规定条件的建筑业公司资质申请;2月1日起,我部不再受理上述资质申请。
2015年1月1日起,申请建筑业公司资质的公司,应按照《建筑业公司资质标准》(建市摆2014闭159号)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,相关规定另行通知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
2014年11月14日